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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及反訴原告 聚亞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及反訴被告 慶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3,1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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