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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3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83號

上訴人
挺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乙○○即東發針織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283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7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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