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83號
- 上訴人
- 挺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人乙○○即東發針織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俊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283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7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