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83號上 訴 人 挺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人乙○○即東發針織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283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7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