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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
王郁芳即永冠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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