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王郁芳即永冠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