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王郁芳即永冠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