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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劉雪惠

  • 當事人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被   告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欠陸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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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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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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