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 原告
-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 被告
-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欠陸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