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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被告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欠陸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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