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 原告
-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 被告
-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四元,應徵收裁判費七千八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應再補繳六千八百二十元。是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