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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劉雪惠

  • 當事人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被   告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應徵收裁判費七千八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應再補繳六 千八百二十元。是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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