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24號
- 上訴人
- 進翔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詠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2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3,6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