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 原告
- 春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振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