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 原告
- 功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 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擴舉 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哲嘉 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提出系爭工程規範書之附件C所示十七紙圖說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