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原告
功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哲嘉 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提出系爭工程規範書之附件C所示十七紙圖說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法院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