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 上訴人
- 功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二萬六千九百五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八千六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