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上訴人
京典矽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