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679號原 告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於民國94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銑床壹台、車床貳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92年5月至9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貨,於收受貨物後竟拒付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4萬4,769 元,又其於同年11月中旬,以業務週轉為由,向原告借貸27萬3,000 元,兩造嗣於同年12月間簽定讓渡證書,以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械抵償上開借款,詎被告於事後仍拒絕清償貨款,亦未交付其所讓與原告之機械,為此原告爰依貨款請求權及讓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機械。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5 件、送貨單19件、讓渡證書1 件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二、陳述:被告承認有積欠原告主張之貨款及借款,但被告已破產而無力清償,被告完全同意原告之請求。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第7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依買賣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貨款24萬4,769元、借款27萬3,000元,合為51萬7,769 元,及自92年12月 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惟於訴訟程序中捨棄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另依兩造簽訂之讓渡證書,將原請求給付之借款27萬3,000 元部分變更為代替物銑床1 台、車床2 台,前者屬於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者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被告無異議而為言詞辯論,此項訴之變更、追加與上開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貨款24萬4,769 元、借款27萬3,000 元,嗣兩造約定以被告所有之機械抵償上開借款,詎被告竟拒絕清償貨款,亦未交付其所讓與原告之機械,爰依貨款請求權及讓渡證書為本件請求,並提出統一發票5 件、送貨單19件、讓渡證書1 件為證。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既於94年1月25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逕行認諾原告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毋庸再行調查論斷原告此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本於該認諾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本於被告之認諾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 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董淵順┌─────────────────────────────────────────────┐ │附表: 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 │編│物品名稱│數量│型 號│編 號│年份│物 品 所 在 地│備 考│ │號│名 稱│ │ │ │ │ │ │ ├─┼────┼──┼───┴──────┴──┼─────────────┼───────┤ │1 │銑 床│1台 │外觀如附件 │桃園縣龜龜山鄉○○路122號 │左列機台現為原│ ├─┼────┼──┼───┬──────┬──┼─────────────┤告聲請本院民事│ │2 │車 床│1台 │TC-3 │C000000-000 │1993│同上 │執行處以93年度│ ├─┼────┼──┼───┼──────┼──┼─────────────┤執全字第2261號│ │3 │車 床│1台 │TC-3 │C000000-000 │1993│同上 │案假扣押查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