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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原告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引用之附表關於物品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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