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9號原 告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引用之附表關於物品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