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 原告
-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引用之附表關於物品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