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85號
- 上訴人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8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7,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