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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9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89號

被上訴人
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互助鋼鐵有限公司
上訴人
5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89 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

8 萬9,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 書 官 董淵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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