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水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釗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被 告 信宏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治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陸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