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 原告
- 水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釗
- 送達代收人
- 陳文福
- 被告
- 信宏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治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陸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