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三八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三八六號
- 原告
- 水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釗
- 送達代收人
- 陳文福
- 被告
- 信宏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治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觀其契約第五十三條載明「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應向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工程採購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足證兩造確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