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三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水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釗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被 告 信宏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治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觀其契約第五 十三條載明「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 ,應向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 告提出之工程採購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足證兩造確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