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弘亞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素貞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
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