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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弘亞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素貞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

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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