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 萬菖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台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為新台幣(下同)792,750 元;反訴為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為13,050元;反訴為8,26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