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53號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萬菖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台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為新台幣(下同)792,750 元;反訴為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為13,050元;反訴為8,26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