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 原告
- 金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聖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
萬零陸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F0~T40本判決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