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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金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聖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

萬零陸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F0~T40本判決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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