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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金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聖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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