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 原告
- 澤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松
- 被告
-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陸拾捌萬零壹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