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澤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松 被 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陸拾捌萬零壹元,應繳裁 判費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 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