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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
澤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松
被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陸拾捌萬零壹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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