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萬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榮 被 告 世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哲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 拾陸萬玖仟柒佰元,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