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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
萬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榮
被告
世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哲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

拾陸萬玖仟柒佰元,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B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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