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七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第七一五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董宜華 被 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叁佰零柒萬零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肆佰玖拾貳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