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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七一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第七一五號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董宜華
被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柒萬零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肆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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