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董宜華 被 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