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 原告
- 甲○○原名為
- 訴訟代理人
- 朱富賢律師
- 被告
-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明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