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 原告
- 甲○○原名王
- 訴訟代理人
- 朱富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林明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