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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告
甲○○原名王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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