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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朱婉蘋
被告
旺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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