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海婷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海婷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海婷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二百五十六萬元之二筆款項,約定均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一0四年一月五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上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嗣後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時,即日隨同調整,如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各該借款之期限利益,除按前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欠款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海婷公司僅繳息至九十三年四月四日止(依當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五二五,加上百分之一點五,為百分之三點0二五),之後即未繼續繳款,經原告催討未果,本利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欠之本金一千二百七十二萬八千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一份及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各二紙,被告簽立之借據、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各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一份及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各二紙,被告簽立之借據、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各二份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是前述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並有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千二百七十二萬八千元,及自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張 簡 純 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周 玉 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