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順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玖萬零壹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萬玖仟壹佰元。(另提出起訴書 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