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七號
- 原告
- 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蘊
- 被告
- 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仟肆佰玖拾玖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拾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拾柒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