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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湧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湧進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陸萬柒仟零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陸仟零叁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法院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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