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號
- 上訴人
- 癸○○
- 上訴人
- 八號
- 上訴人
- 壬○○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子○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丑○○
- 上訴人
- 寅○○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巳○○
- 被上訴人
- 卯○○
- 被上訴人
- 辰○○
- 被上訴人
- 未○○
- 被上訴人
- 午○○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紀亙彥 律師
- 複代理人
- 鈕則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壬○○、子○、庚○○及寅○○,於同年十一月四日送達上訴人乙○○○及己○○,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癸○○(按該項裁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乙○○○及己○○之處所,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癸○○之處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當日起經十日生效,另本日不算入),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丑○○,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