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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石有為

  • 上訴人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上 訴 人 乙○○ 樓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號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謝碧鳳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住台中縣新社鄉○○街○段二0八巷五四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乙○○、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一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一  日書記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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