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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上訴人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五號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謝碧鳳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台中縣新社鄉○○街○段二0八巷五四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乙○○、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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