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五號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上 (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謝碧鳳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住台中縣新社鄉○○街○段二0八巷五四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乙○○、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