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