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4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2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