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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被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黃星

豪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肆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壹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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