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巫宗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二十萬三千一百零四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