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肆拾玖萬捌仟玖佰│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肆拾叁元 │0四 │ │ ├─┼─────────┼─────────┼───────────┼────────┼────────┼──┤ │2│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伍萬捌仟壹佰元 │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五 │ │ ├─┼─────────┼─────────┼───────────┼────────┼────────┼──┤ │3│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貳萬壹仟元 │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六 │ │ ├─┼─────────┼─────────┼───────────┼────────┼────────┼──┤ │4│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肆仟捌佰玖拾捌元│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七 │ │ ├─┼─────────┼─────────┼───────────┼────────┼────────┼──┤ │5│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貳仟肆佰肆拾玖元│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 │0八 │ │ ├─┼─────────┼─────────┼───────────┼────────┼────────┼──┤ │6│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陸拾肆萬捌仟肆佰│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叁拾肆元 │0九 │ │ ├─┼─────────┼─────────┼───────────┼────────┼────────┼──┤ │7│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貳拾叁萬玖仟捌佰│CLA0八一四九│ │ │ │延平分公司蔡曉鸞 │ │ │肆拾玖元 │一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