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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九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聚豐企業社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貳萬捌仟參佰貳拾│KA0八四二六五│ ││ │ │壢分行 │ │元 │八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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