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九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聚豐企業社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貳萬捌仟參佰貳拾│KA0八四二六五│ ││ │ │壢分行 │ │元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