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四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 │壹仟 │ │ │ │ │一 │ │ │ │ │ ├─┼───────────────┼──────────────┼────┼───┼────┼───┤ │2│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捌拾 │ │ │ │ │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