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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六二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新台幣)  ││├─────────┼─────────┼───────────┼────────┼────────┤│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叁拾萬柒仟捌佰捌│IC四五一七四二││司劉金德│行││拾玖元│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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