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即大大影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張震武 ~B 法官 張明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T40 ┌──────────────────────────────────────────────────────┐ │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 │七 │ │ ├─┼─────────┼─────────┼───────────┼────────┼────────┼──┤ │2│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 │八 │ │ ├─┼─────────┼─────────┼───────────┼────────┼────────┼──┤ │3│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壹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 │六 │ │ ├─┼─────────┼─────────┼───────────┼────────┼────────┼──┤ │4│大大影印社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壹萬元 │BT0七七一0三│ │ │ │ │ │ │ │二 │ │ ├─┼─────────┼─────────┼───────────┼────────┼────────┼──┤ │5│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 │九 │ │ ├─┼─────────┼─────────┼───────────┼────────┼────────┼──┤ │6│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三│ │ │ │ │ │ │ │0 │ │ ├─┼─────────┼─────────┼───────────┼────────┼────────┼──┤ │7│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三│ │ │ │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