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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甲○○即大大影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 法官 張震武~B 法官 張明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F0~T40┌──────────────────────────────────────────────────────┐│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七       │  │├─┼─────────┼─────────┼───────────┼────────┼────────┼──┤│2│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八 │ │├─┼─────────┼─────────┼───────────┼────────┼────────┼──┤│3│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壹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六 │ │├─┼─────────┼─────────┼───────────┼────────┼────────┼──┤│4│大大影印社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壹萬元 │BT0七七一0三│ ││ │ │ │ │ │二 │ │├─┼─────────┼─────────┼───────────┼────────┼────────┼──┤│5│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二│ ││ │ │ │ │ │九 │ │├─┼─────────┼─────────┼───────────┼────────┼────────┼──┤│6│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三│ ││ │ │ │ │ │0 │ │├─┼─────────┼─────────┼───────────┼────────┼────────┼──┤│7│大大影印社甲○○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貳萬元 │BT0七七一0三│ ││ │ │ │ │ │一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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