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七號

聲請人
連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水勝
訴訟代理人
林惠賢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
年催字第三九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
    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土瑩股份有限公司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拾萬伍仟壹佰零│0000000  │  │
│ │振明             │壢分行      │                     │伍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