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0000000─六│ │壹 │伍佰 │ │ ├─┼───────────────┼──────────────┼────┼───┼────┼───┤ │2│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0│ │壹 │柒佰壹拾│ │ ├─┼───────────────┼──────────────┼────┼───┼────┼───┤ │3│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四│ │壹 │陸拾 │ │ ├─┼───────────────┼──────────────┼────┼───┼────┼───┤ │4│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四│ │壹 │叁佰陸拾│ │ │ │ │ │ │ │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