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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請人
國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日惟不織布機械股份│華僑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壹萬參仟柒佰元 │AA一八二0九一│ ││ │有限公司 游瓊芬 │ │ │ │八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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