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國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日惟不織布機械股份│華僑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壹萬參仟柒佰元 │AA一八二0九一│ │ │ │有限公司 游瓊芬 │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