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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0號

聲請人
台灣富貴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明
訴訟代理人
塗萬榮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震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萬玖仟壹佰壹拾│AQ0三0九一一│    │
│  │司                │園分行            │                      │元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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