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一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傳家堡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伍萬元 │AS一一八七八0│ │ │ │任秋琴 │桃園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