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五號
- 聲請人
- 慧憶盆景廣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葉佩玉即花客隆鮮花│安泰商業銀行北桃園│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柒萬陸仟貳佰零陸│B0000000│││ │店 │分行 ││元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