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旺達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明 訴訟代理人 呂秋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壹萬參仟元 │NC七0二四二二│ │ │ │公司謝昌盛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