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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
名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名宇有限公司甲○○│合作金庫迴龍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肆萬柒仟捌佰伍拾│UM0三九三五二│    │
│  │                  │                  │                      │伍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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